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亞太智慧財產權保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本會以協助、促進及推展亞太地區在台及台灣在亞太地區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及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本會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智慧財產權保護相關政策、制度、法令及規章之健全。
二、 促進智慧財產權相關授權保護體制之健全。
三、 蒐集彙整智慧財產權相關之資訊,並與主管機關、司法機關、警察機關、 智財業界及相關各界建立資訊交流及合作關係。
四、 對於侵害智慧財產權或其他不正行為查察之協助與支援。
五、 協助會員建立打擊仿冒及尋求救濟之途徑。
六、 協助會員於智慧財產權發生爭議時尋求支援及解決之管道。
七、協助會員關於智慧財產權申請、取得、舉發、異議或有關處理或管理智慧財產權之事宜。
八、舉辦智慧財產權研究會、研討會、研習會或其他相關活動。
九、協助或支援智慧財產權相關國際組織所舉辦之國際研討會或相關交流活動。
十、其他為保護或推動智慧財產權發展、交流之相關行為及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正式會員:
(一) 個人會員:符合以下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1.贊同本會宗旨,在台灣地區擁有居留權,居住半年以上,年滿二十歲之外國人
 2.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本國人。
(二) 團體會員:符合以下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1.經台灣政府認許而在台灣地區設有事務所之外國法人
 2.本國法人
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三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二、非正式會員:
(一)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二) 準會員:指會員以外之外國自然人或法人經提出申請,經理事會認可者,並繳納會費者,為準個人會員或準團體會員。
第 八 條
正式會員有會員大會之表決權、理監事之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個人會員為一權,每一團體會員得按推派之會員代表出席行使權利。非正式會員無前項權利,但經理事會決議,得列席理事會或會員大會。
第 九 條
正式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正式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正式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喪失資格者。
二、 死亡或撤銷認可或認許者。
三、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正式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理事會提出聲明退會,但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
第 十三 條
正式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經本會以函件催告繳納,經過三個月仍未繳納者,視為自動退會。正式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正式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正式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正式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正式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數多寡為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選舉第一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本會其他章則所定之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方式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會置副理事長一人,由理事長自常務理事中推薦,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之。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均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依法令、章程或本會其它章則所定之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事先指定之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至新任理事就任之前仍須執行其職務。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受出會處分或退會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兩名,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本會置工作人員若干名,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聘免之,其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秘書長等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為達成任務,得經理事會之決議,設置及廢止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副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員大會於理事會之決議認為必要時,或經正式會員總數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由理事長召集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得經正式會員總數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正式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正式會員代理,每一正式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正式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正式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及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正式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但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本會章程之變更,應以全體正式會員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正式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分為定期理、監事會及臨時理、監事會。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事會及監事會應於下述期間召開:
一、 理事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
二、 監事會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
三、 臨時理事會於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或五名以上理事提出要求時,召集之。
四、 臨時監事會於監事認為有必要時召集之。前項會議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理、監事會應由全體理、監事之過半數出席,理、監事會之決議,須經出席之理事、監事較多數之同意。其決議票數相同時,委由主席裁決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3,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30,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但退會時不退還(準會員按9折計算,以匯款當日匯率計付)。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2,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20,000元,一年繳納一次,須事先繳納(準會員按9折計算,以匯款當日匯率計付)。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之資產由理事長管理,其管理規則由理事長訂定,並報經理事會決議通過之。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四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97年4月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7年4月29日台內社字第097007239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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